何謂拋棄繼承?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顱內重創,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小雄死亡時有現金100萬、負債1000萬,小雄身後留有高堂老母美玉、小孩技安。

問:美玉、技安依法如何拋棄繼承?

案例分析

民法親屬編(或稱親屬法)、繼承編(或稱繼承法)是規範親人之間的身分關係、財產關係及繼承關係之部分,是與我們每個人最貼身相關的法律規定。繼承法係對於往生者(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應如何進行繼承、何人可以繼承、繼承順位、應繼承多少遺產等內容,均有明確的規定。

在親屬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民法的繼承規定中可知,法定繼承人可分為二種: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二,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應注意者,法律上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之繼承關係,係指與被繼承人本人具有自然血親或是依法認養具有法定擬制血親之人而言。例如,已依法出養之人,因與本生家庭無法定血緣關係,所以本生父母若死亡時,已出養之人對於本生父母不生繼承關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出養者自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或是已婚之人,與夫家或娘家僅係親屬法上之姻親關係,並非繼承法上之法定繼承人,與公公、婆婆、岳父及岳母之間亦無繼承關係可言,所以女婿、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

另外,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亦有繼承先後順位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以配偶可為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至第4款的順序依次論定繼承人順位,若有第1款之人,則配偶與第1款之人共同繼承;若無第1款之人,則以第2款之人繼承,配偶與其共同繼承之,依此類推。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無第1款至第4款之人,則配偶單獨繼承;若均無配偶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則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國家繼承之。

然而,如果被繼承人死亡時留下大筆負債,則繼承人依法應繼承這些債務,可能導致繼承人旁大負擔。此時,繼承人可選擇拋棄繼承,依據民法第117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第3項)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據此,我們可以得知繼承人於知悉繼承時起3個月內,可依法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應特別注意者,依法拋棄繼承係拋棄「財產」與「債務」,非僅拋棄債務、不拋棄財產喔,因為民法拋棄繼承「無一部拋棄」之規定,必須係「全部拋棄」始符合拋棄繼承之法律規定。

本件大雄開車撞擊小雄,致小雄傷重死亡。然而,小雄死亡時尚有母親美玉、小孩技安,此時技安若不想繼承小雄遺留1000萬債務,應聲請法院准許拋棄繼承;技安拋棄繼承後,則由次順位之繼承人美玉繼承1000萬債務,則此時美玉需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若美玉未聲請拋棄繼承,或於知悉繼承後3個月內未聲請拋棄繼承者,則依法繼承小雄遺留1000萬之債務。

綜上,依據民法第1174條之規定,繼承人知悉繼承時起,若不想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必須於知悉3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此時所拋棄者,係被繼承人遺留之「財產」與「債務」,係「全部拋棄」而非「一部拋棄」喔,筆者在民意代表服務處提供民眾法律諮詢10幾年來已被問過太多次「能否繼承財產,只拋棄債務」的問題,沒有那麼好康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