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小雄收受不訴處分書,10日內依法聲請再議,經原檢察官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聲請再議,以無理由駁回再議。
問:小雄收到再議駁回處分書後,應如何救濟?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告訴人聲請再議後,倘收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告訴人應如何救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8條之規定:「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同法第258條之1第1項規定:「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同法第258條之3第2項規定:「法院認准許提起自訴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應定相當期間,為准許提起自訴之裁定,並將正本送達於聲請人、檢察官及被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人於收受再議駁回處分書後,於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讓該管第一審法院審核告訴人提出告訴之事實與證據是否已達准予提起自訴之情況。倘該管第一審法院認為有理由,則裁定准許告訴人另案對被告提起自訴;若該管第一審法院認為無理由,則駁回聲請,全案不起訴確定。
需特別注意者,向該管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係採「強制律師代理」制度,亦即聲請人即告訴人必須委任律師向法院聲請之,倘未委任律師,則聲請不合法,法院依法裁定駁回該聲請准許提起自訴案件。
本案中,小雄於收受再議駁回處分書10日內,得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倘該管第一審法院認為有理由,則裁定准許小雄另案對被告大雄提起自訴;若該管第一審法院認為無理由,則駁回聲請,全案不起訴確定。
綜上,告訴人倘不服再議駁回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委任律師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倘該管第一審法院認聲請准許自訴有理由,則告訴人可以自訴人之身分,另案向被告提起自訴,以保障告訴人訴訟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