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經小雄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予以大雄緩起訴處分。嗣後檢察官依法撤銷大雄之緩起訴處分,大雄不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依法聲請再議。
問:若大雄不服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而聲請再議,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倘檢察官對被告為緩起訴處分,嗣後依法撤銷被告之緩起訴處分,被告對於該撤銷緩起訴處分聲請再議,應如何處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之1第1項規定:「被告接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條第2項規定:「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於送達被告之撤銷緩起訴處分書準用之。」;同法第285條規定:「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因此,被告不服原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依法得聲請再議,倘再議有理由,應撤銷「原檢察官之撤銷緩起訴處分」。
惟應注意者,倘被告聲請再議認無理由,依法應駁回再議之聲請,依現行法規定,此時被告無其他救濟方式,亦即原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即告確定,被告無法再對該撤銷緩起訴處分有何不服之救濟方式。
本案中,大雄必須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敘明不服原不起訴之理由,聲請再議,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重新審核原檢察官對被告大雄撤銷緩起訴處分有無理由,以保障被告大雄之權益,認有理由,則撤銷「原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倘聲請再議遭駁回,此時大雄已窮盡救濟,依現行法無其他方式再予聲明不服,原撤銷緩起訴處分因而確定。
綜上,被告倘不服原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得於收受撤銷緩起訴處分書10日內,具狀敘明不服之理由聲請刑事再議,經原檢察官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原撤銷緩起訴有無理由,以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益。認有理由者,撤銷「原撤銷緩起訴之處分」;認無理由者,被告已窮盡救濟,原撤銷緩起訴處分因此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