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小雄事後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除小雄可提出告訴外,路人小明看見車禍後,依法告發大雄過失傷害罪。
問:小雄提出之刑事告訴,與小明提出之刑事告發,在訴訟程序上有何不同?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程序與告法程序都是訴訟發動之條件,無論係告訴或告發程序之發動,司法機關都要依法對被告偵查犯罪,所以告訴或告發本質上都是訴訟條件之一,只要合法提出告訴或告發者,檢察官都要依法偵查。
然而,告訴程序與告發程序本質上有何相異之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2條之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再依據同法第240條之規定:「不問何人知有犯罪嫌疑者,得為告發。」因此,大雄因過失致小雄受有傷害,依法小雄得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小雄係基於被害人地位行使告訴權,而向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惟小明本身並非犯罪之被害人,對於小雄過失傷害案件不具有告訴權能,本質上小明與小雄訴訟上之身分不同,所以不能提出「刑事告訴」,只能依法向司機關提出刑事告發程序,告發大雄涉犯過失傷害罪,由司法機關偵查大雄之犯罪事實。
綜上,犯罪被害人始具有告訴權,得向被告提出刑事告訴;而被害人以外之人,因無告訴權能,所以只能向司法機關提出告發,以告發人之地位,告發被告之犯罪行為。司法機關無論係基於被害人提出之告訴,或是被害人以外之人提出告發,均依法偵查被告之犯罪行為,以維護被害人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