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致被害人身體受傷之財產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小雄人跌倒在地手腳擦挫傷之事實。

問:大雄應負責侵權行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案例分析

當車禍發生時,具有肇事責任之一方,必須負擔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再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侵權行為之規定,係採「故意」或「過失」責任,侵權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法律上之權利,造成他人法律上權利損害之結果,且各構成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然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依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侵權行為被害人受傷時,加害人應負責損害賠償範圍除醫療費用外,尚包括被害人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等。

本件大雄因駕車過失追撞小雄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小雄手腳擦挫傷之結果,大雄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應負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被害人小雄身體受有傷害,加害人大雄應負責賠償之範圍包括小雄支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等,均係加害人大雄應負責賠償之部分。

綜上,對於車禍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有傷害之案件,加害者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之規定,應負責侵權行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被害人支出醫療費、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等,加害人對於該被害人財產上有損害賠償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