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顱內重創,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小雄身後留有高堂老母、妻子小孩待哺。
問:小雄的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位應如何認定?
案例分析
在親屬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民法的繼承規定中可知,法定繼承人可分為二種: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二,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應注意者,法律上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之繼承關係,係指與被繼承人本人具有自然血親或是依法認養具有法定擬制血親之人而言。例如,已依法出養之人,因與本生家庭無法定血緣關係,所以本生父母若死亡時,已出養之人對於本生父母不生繼承關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出養者自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或是已婚之人,與夫家或娘家僅係親屬法上之姻親關係,並非繼承法上之法定繼承人,與公公、婆婆、岳父及岳母之間亦無繼承關係可言,所以女婿、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
然而,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有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第2款之父母、第3款之兄弟姐妹及第4款之祖父母,則這些法定繼承人之繼承順位該如何認定?依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由此可知,以親等較近者優先順位繼承,法定繼承順位之排序:第1款優先第2款、第2款優先第3款、第3款優先第4款,所以我們可以知道,如果有優先順位存在,則無後順位之繼承。例如,有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因優先各款繼承,所以第2款父母、第3款兄弟姐妹及第4款祖父母均無繼承順位;若無第1款直系血親卑親屬,則依序找第2款之繼承人,若有第2款之父母繼承,則無第3款兄弟姐妹及第4款祖父母之繼承順位。
本件大雄開車撞擊小雄,致小雄傷重死亡,被繼承人小雄之法定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其配偶係當然繼承人,尚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小孩、民法第1138條第2款之父母。然而,依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較近者優先繼承,因為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小孩可為繼承,其親等較近之小孩,繼承順位優先第1138條第2款之父母。是以,被繼承人小雄之法定繼承人有其配偶、小孩,依法均可繼承小雄之遺產。
綜上,法定繼承人必須係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至第4款「符合民法親屬編規定之配偶及親屬關係之人」,再依民法第1139條之規定,以親等較近者優先順位繼承,依序從民法第1138條第第1款、第2款、第3款及第4款之規定,確認繼承順序。
最後,請讀者特別注意,民法第1138條各款之人,係以「被繼承人」之親屬來認定繼承關係(就是以「死亡人」之親屬來認定繼承關係),不是以「繼承人」之親屬來論斷繼承關係,此為非常重要之法律觀念,切勿混淆,以免本末倒置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