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小雄經送醫治療後,因傷重不治死亡之事實。
問:大雄應負責侵權行為之財產上損害賠償範圍為何?
案例分析
當車禍發生時,具有肇事責任之一方,必須負擔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再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侵權行為之規定,係採「故意」或「過失」責任,侵權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法律上之權利,造成他人法律上權利損害之結果,且各構成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然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範圍為何,依據民法第192條規定:「(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2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第3項)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所以,侵權行為被害人死亡時,加害人應負責損害賠償範圍包括被害人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及喪葬費;對於被害人負有扶養義務知第三人,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有賠償義務。
本件大雄因駕車過失追撞小雄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小雄死亡之結果,大雄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應負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因被害人小雄已死亡,加害人大雄應負責賠償之範圍包括小雄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及喪葬費,若小雄尚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扶養,則大雄對於該未成年子女亦有賠償義務。
綜上,對於車禍被害人死亡之案件,加害者依民法第192條規定,應負責侵權行為財產上損害賠償之範圍,包括被害人支出醫療費、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及喪葬費等,倘被害人負有扶養義務知第三人,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有賠償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