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顱內重創,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小雄身後留有高堂老母美玉、小孩技安。
問:多年後,美玉去世,則美玉的遺產應如何繼承?
案例分析
民法親屬編(或稱親屬法)、繼承編(或稱繼承法)是規範親人之間的身分關係、財產關係及繼承關係之部分,是與我們每個人最貼身相關的法律規定。繼承法係對於往生者(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應如何進行繼承、何人可以繼承、繼承順位、應繼承多少遺產等內容,均有明確的規定。
在親屬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民法的繼承規定中可知,法定繼承人可分為二種: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二,是被繼承人之0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應注意者,法律上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之繼承關係,係指與被繼承人本人具有自然血親或是依法認養具有法定擬制血親之人而言。例如,已依法出養之人,因與本生家庭無法定血緣關係,所以本生父母若死亡時,已出養之人對於本生父母不生繼承關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出養者自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或是已婚之人,與夫家或娘家僅係親屬法上之姻親關係,並非繼承法上之法定繼承人,與公公、婆婆、岳父及岳母之間亦無繼承關係可言,所以女婿、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
另外,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亦有繼承先後順位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以配偶可為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至第4款的順序依次論定繼承人順位,若有第1款之人,則配偶與第1款之人共同繼承;若無第1款之人,則以第2款之人繼承,配偶與其共同繼承之,依此類推。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無第1款至第4款之人,則配偶單獨繼承;若均無配偶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則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國家繼承之。
然而,如果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繼承順位者,若直系血親卑親屬於繼承開始前已死者,應如何繼承?依據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所以,若於繼承開始前直系血親卑親屬已死亡者,由次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之。
本件大雄開車撞擊小雄,致小雄傷重死亡。然而,小雄死亡時尚有母親美玉、小孩技安,此時因美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小雄已死亡,則由小雄之直系血親卑親屬技安代位繼承小雄之房分,依據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技安代位繼承「小雄應繼承美玉之繼承權」,亦即技安依法代位繼承美玉之遺產。
綜上,依據民法親屬編法定繼承人之規範對象及順序,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分關係而定,按民法第1140條之規定,倘第1138條第1款之直系血親卑親相較被繼承人提早死亡,則由下一順位之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即「阿公—老爸—孫子」之關係模式,而老爸比阿公早死亡,則孫子依民法第1140條規定,代位老爸繼承阿公遺產之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