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車禍時,在無人受傷情況下離開現場,成立肇事逃逸罪嗎?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而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機車損壞,但小雄人沒受傷,大雄看見小雄人沒事,直接開車離開現場。

問:大雄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嗎?
案例分析
相信以上案件各位讀者時常在觀看電視新聞報導車禍案件中,時常會看到車禍肇事的一方離開案發現場,依據我們的直覺反應,通常會認為離開現場者已經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但是如果發生車禍在無人受傷的情況下,而離開案發現場的話,這樣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嗎?

首先,我們先來看刑法對於肇事逃逸罪的規定,按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來分析,肇事者必須要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產生交通事故,因而導致有人死亡或受傷之結果,本條規定的「致」係指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亦即發生交通事故與造成人員死亡或傷害結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存在,當然肇事者要有離開現場的行為,方符合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

肇事逃逸罪的立法目的,係課予肇事者必須留在現場救助傷亡者,以為護其人身安全,所以規定肇事者不得擅自離開現場,以維護社會法益。因此,當發生交通事故時,必須有人因車禍而導致死亡或受傷的結果,才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倘無人死亡或受傷之情形而離開案發現場,並不會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

本件大雄追撞小雄,雖導致小雄騎乘的機車損壞,但是沒有造成小雄受傷或死亡的結果,即與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之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不符,即便大雄很不負責任地落跑了,仍然不會成刑法肇事逃逸罪,只會成立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要負責賠償小雄機車的損壞,故本件大雄僅有民事責任,沒有刑事責任喔!

綜上,請各位讀者以後看到相關新聞報導時,要先判斷肇事逃逸罪之構成要件,雖然看到落跑者令人氣憤,但要冷靜冷靜,絕非係肇事者落跑即成立肇事逃逸罪之刑責,至於大雄要負擔的民事責任為何,請各位讀者移駕至民事學堂閱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