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收受不起訴處分書後,可以如何救濟?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小雄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對大雄不起訴處分。

問:小雄收到不起訴處分書,應如何提起救濟?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告訴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倘檢察官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對於該不起訴處分應如何救濟?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6條第2項之規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人於收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得具明不服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刑事再議,經原檢察官審核後,若認再議無理由者,則將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原不起訴有無理由,此為告訴人依法得對原不起訴提起救濟之方式。

本案中,小雄必須收受原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敘明不服原不起訴之理由,聲請再議,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重新審核原檢察官對被告大雄之不起訴處分有無理由,以保障告訴人小雄之權益。

綜上,告訴人倘不服被告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具狀敘明不服之理由,聲請刑事再議,經原檢察官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原不起訴有無理由,以保障告訴人訴訟上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