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告訴乃論之罪,有告訴期間之適用嗎?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顱內出寫死亡之事實。

小雄家屬於案發1年後,對大雄提出過失致死罪之刑事告訴。

問:小雄家屬等到案發後1年才提出刑事告訴,訴訟程序合法嗎?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因跌倒致顱內出血不治死亡,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76條之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死亡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

過失致死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並非刑法第287條規定之範圍,係屬非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非告訴乃論之罪有無告訴期間之適用?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由此可知,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只有告訴乃論罪才有告訴期間之規定,若係非告訴乃論之罪則無告訴期間之規定。

在本案中,小雄是直接被害人,因小雄傷重死亡,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係非告訴乃論之罪,並無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之適用,若小雄家屬於案發後1年才對大雄提出過失致死罪之刑事告訴,依法符合告訴程序之條件,檢察官依法偵查大雄涉犯過失致死罪嫌。

綜上,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期間之適用,於案 發後1年始提出刑事告訴者,亦為合法之告訴程序,檢察官依法必須偵查被告之犯罪行為,此時無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5款之適用,檢察官不得以逾告訴期間為不起訴處分。請各位讀者要特別注意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告訴期間之適用,以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