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顱內重創,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小雄身後留有高堂老母、妻子小孩待哺。
問:小雄的法定繼承人應如何分配其應繼分?
案例分析
在親屬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民法的繼承規定中可知,法定繼承人可分為二種: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二,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應注意者,法律上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之繼承關係,係指與被繼承人本人具有自然血親或是依法認養具有法定擬制血親之人而言。例如,已依法出養之人,因與本生家庭無法定血緣關係,所以本生父母若死亡時,已出養之人對於本生父母不生繼承關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出養者自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或是已婚之人,與夫家或娘家僅係親屬法上之姻親關係,並非繼承法上之法定繼承人,與公公、婆婆、岳父及岳母之間亦無繼承關係可言,所以女婿、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
從而,依據民法第1144之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由此可知,配偶係法定當然繼承人,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存續中之配偶,即為當然繼承人,所謂「應繼分」係指「法定可繼承之比例」。於此,民法第1138條與同法第1144條應合併學習、理解,才能清楚瞭解「法定繼承人之應繼分」為何。茲分述如下:
- 配偶與民法第1138條第1款法定繼承人,配偶與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其應繼分平均分配之;
- 配偶與民法第1138條第2款、第3款法定繼承人,配偶應繼分係1/2,其餘1/2由被繼承人之民法第1138條第2款之父母,或同法第1138條第3款之兄弟姐妹,共同繼承其1/2之應繼分;
- 配偶與民法第1138條第4款法定繼承人,配偶應繼分係2/3,被繼承人之祖父母應繼分1/3;
- 若無民法第1138條之法定繼承人,則配偶應繼分係全部。
本件大雄開車撞擊小雄,致小雄傷重死亡,被繼承人小雄之法定繼承人,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其配偶係當然繼承人;尚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小孩、民法第1138條第2款之父母。然而,依據民法第1139條規定,以親等較近者優先繼承,因為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小孩可為繼承,其親等較近之小孩,繼承順位優先第1138條第2款之父母。是以,法定繼承人計有小雄之配偶、小孩,依據民法第1144條第1款之規定,配偶與小孩之應繼分平均分配,所以小雄遺產由其配偶與小孩平均繼承之。
綜上,依據民法親屬編法定繼承人之規範對象、順序及應繼分之規定,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分關係而定,必須係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至第4款「符合民法親屬編規定之配偶及親屬關係之人」,再依民法第1144條第1款至第4款規定,認定其應繼分,依法繼承被繼承人之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