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回復原狀作為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方法為何?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機車損壞,小雄人跌倒在地手腳擦挫傷之事實。

問:小雄向大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方法為何?

案例分析

當車禍發生時,具有肇事責任之一方,必須負擔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被害人之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依據民法第184條之規定:「(第1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再依據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侵權行為之規定,係採「故意」或「過失」責任,侵權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不法侵害他人法律上之權利,造成他人法律上權利損害之結果,且各構成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然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方法為何,依據民法第213條規定:「(第1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2項)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3項)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原則上係以「回復原狀」作為賠償方法,亦即賠償義務人必須將損害部分回復至原本未損害之狀態,且對於應給付金錢者,依法計算利息;此外,法律規定給予債權人選擇權,債權人可以選擇賠償義務人給付必要費用,以代替回復原狀,債權人民法第213條第1項主張回復原狀,亦可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請求以給付金錢代替回復原狀,二者選其一。

本件大雄因駕車過失追撞小雄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小雄機車損害之結果,大雄在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應負責財產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其賠償方法可主張大雄回復原狀,將該機車回復至原來未損害之狀態;或者,小雄可向大雄主張給付機車回復原狀所需之金錢,以代替回復原狀,作為損害之填補。

綜上,對於車禍被害人財產損害之賠償方法,債權人可以民法第213條第1項規定,主張賠償義務人應回復原狀;或依民法第213條第3項規定,主張賠償義務人以給付金錢代替回復原狀之方法填補損害。惟回復原狀或以金錢代替之方法,二者選其一,並非二者併行,不可不辨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