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權人提出刑事告訴後,可以撤回刑事告訴嗎?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於114年7月1日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小雄於114年7月1日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後來兩造在偵查中達成和解,小雄於115年7月1日對大雄撤回刑事告訴。

問:小雄等到提出刑事告訴後1年才撤回刑事告訴,撤回告訴合法嗎?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告訴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提出告訴,合法撤回刑事告訴之時間為何?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告訴。」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罪若已於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刑事告訴,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可撤回告訴,所以在檢察官偵查中、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隨時可撤回刑事告訴。

本案中,小雄於告訴期間內,合法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後來兩造在偵查中達成和解,可見本案仍在「檢察官偵查階段」尚未進入法院審理的階段,此時小雄在偵查中對大雄撤回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當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之規定,故不論學雄於1年、2年或3年後撤回告訴,只要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即可撤回告訴,均為合法之訴訟程序。

綜上,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倘若要撤回刑事告訴,則必須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方為合法之訴訟程序,此時撤回刑事告訴才會發生效力,致生訴訟終結之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