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的被害人有何民法上之請求權?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而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機車損壞,小雄人跌倒在地手腳擦挫傷,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生命危險。
問:小雄如何向大雄主張民法上之請求權?
案例分析
我們生活在地狹人稠的臺灣,每天生活都必須外出,行車交通事故的發生自然不在少數。然而,車禍發生是你我都不樂見的事情,但是當車禍發生時,到底要如何向有肇事責任的一方依法行使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呢?

我們先來看看民法關於車禍案件之一般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規定,按民法第184條之規定:「(第一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依據民法侵權行為之規定,係採「故意」或「過失」責任,需侵權行為者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法律上之權利,因而造成他人法律上權利損害之結果,且上開各構成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然車禍案件除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可作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外,另有特殊侵權行為之規定,依民法法理特殊侵權優先一般侵權適用之。次按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依據此規定可知,駕駛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或係汽車、機車以外其他非依正常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過程中造成他人法律上權利損害者,明定駕駛人必須負擔損害賠償責任。此在民法法理上係採取「推定過失責任」,所以在民法第191條之2但書規定,倘駕駛人可證明對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程度之注意者,則例外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容許駕駛人舉反證推翻推定過失責任,主張免責。

本件大雄因駕車過失追撞小雄所騎乘之機車,造成小雄車損人傷,小雄可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對於大雄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因小雄機車損壞、身體受傷,小雄受有民法上財產權之侵害(車損)及身體健康權(人傷)之損害結果,小雄依法可向大雄主張機車損壞的費用,以及就醫治療之醫療費用,另就身體健康權損害部分可向大雄主張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惟需特別注意的是,若僅有財產權受損(只有車損無人傷)的情形,民法係無精神慰撫金之非財產上請求權之依據,僅可主張車損的財產上損害之賠償。

綜上,對於車禍案件民法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有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民法第191條之2規定,可資向有肇事責任之一方主張法律權利,對於車損部分可主張財產上損害賠償(例如修車費),對於人傷部分主張財產上(例如醫療費)及非財產上(例如精神慰撫金)損害賠償,若僅有車損的話,那就只能請求財產上損害賠償而已,各位讀者要看具體情況主張適切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