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而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頭部著地,顱內重創,小雄經緊急送醫急救無效死亡,小雄身後留有高堂老母、妻子小孩待哺。
問:小雄的遺產依法應如何繼承?
案例分析
民法親屬編(或稱親屬法)、繼承編(或稱繼承法)是規範親人之間的身分關係、財產關係及繼承關係之部分,是與我們每個人最貼身相關的法律規定。繼承法係對於往生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應如何進行繼承、何人可以繼承、繼承順位、應繼承多少遺產等內容,均有明確的規定。
在親屬法關於繼承的規定,依據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在民法的繼承規定可知,法定繼承人可分為二種:其一,是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二,是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應注意者,法律上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姐妹及祖父母之繼承關係,係指與被繼承人本人具有自然血親,或是依法認養具有法定擬制血親之人而言。例如,已依法出養之人,因與本生家庭無法定血緣關係,所以本生父母若死亡時,已出養之人對於本生父母不生繼承關係,無法繼承本生父母之遺產,出養者自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或是已婚之人,與夫家或娘家僅係親屬法上之姻親關係,並非繼承法上之法定繼承人,與公公、婆婆、岳父及岳母之間亦無繼承關係可言,所以女婿、媳婦並非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
另外,民法第1138條法定繼承人亦有繼承先後順位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以配偶可為法定繼承人;除配偶外,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至第4款的順序依次論定繼承人順位,若有第1款之人,則配偶與第1款之人共同繼承;若無第1款之人,配偶則予第2款之人共同繼承,依此類推。若被繼承人死亡時均無第1款至第4款之人,則配偶單獨繼承;若均無配偶及其他法定繼承人,則為無人承認之繼承,依法被繼承人之遺產為國家繼承之。
本件大雄開車撞擊小雄,致小雄傷重死亡,被繼承人小雄死亡時具有合法婚姻關係之配偶,依民法第1138條之規定其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此外,小雄尚有小孩,依據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規定,小雄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法定繼承人;然而,小雄父母為民法第1138條第2款之法定繼承人,惟已有民法第1138條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存在,在第1款之法定繼承人未依法喪失繼承權或拋棄繼承之情況下,第2款之法定繼承人尚不得繼承。因此,小雄死亡時依法可繼承之人為其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
綜上,依據民法親屬編法定繼承人之規範對象及順序,均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身分關係而定,必須係被繼承人死亡時具有「符合民法親屬編規定之配偶及親屬關係之人」,方可為被繼承人之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