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告訴權人對於告訴乃論罪的告訴期間應如何計算?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於民國114年7月1日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宜靜跌倒,小雄右手骨折、宜靜右腿骨折之事實。

問:小雄、宜靜分別應該在哪個時間內,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宜靜受有右腿骨折之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宜靜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宜靜右腿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倘有數個告訴權人,其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期間為何?在實務上係相當重要之問題,倘錯過告訴期間,對於告訴人在訴訟上之權益會產生重大不利之影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由此可知,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乃論罪之告訴期間係以:「告訴權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6個月內」作為告訴程序之合法條件。

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項之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因此,由本條規定可知,數個告訴權人之告訴的間係分別計算,數個告訴權人即便係在同一時間受到傷害,其告訴期間仍各自獨立計算,倘若其中有告訴權人逾期,另外之告訴權人間內已提出刑事告訴,其逾期之法律效果亦不影響已提告者。

在本案中,小雄、宜靜是直接被害人,依法均可以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所以小雄、宜靜是告訴權人,而小雄、宜靜在車禍發生當下就知道本案造成車禍受傷之人係大雄,故告訴權人小雄、宜靜於民國114年7月1日年發生車禍受傷,即以114年7月1日作為告訴期算日,小雄、宜靜最遲要在115年1月1日之前對大雄提起過失傷害罪之刑事告訴,以符合告訴程序之條件。然而,小雄與宜靜之告訴期間係分別計算,倘小雄於115年1月1日前未對大雄提出刑事告訴,小雄逾期提出刑事告訴之效力不及於宜靜,僅須宜靜依法在115年1月1日前對大雄提出刑事告訴即為合法告訴。

綜上,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要在告訴期間內提出刑事告訴,方為合法之告訴程序,需特別注意者,倘有數告訴權人者,其告訴期間係分別計算,請各位讀者要注意自己提出刑事告訴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