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提起刑事再議後,檢察官應如何處理?

簡陳由撰

簡陳由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博士/開南大學法律學系兼任助理教授

案例:大雄開車載著宜靜一路有說有笑的前往北海岸去看海浪,在快到白沙灣時,大雄滿心歡喜沒注意到前方騎車的小雄,不小心追撞小雄的機車,導致小雄跌倒右手骨折之事實。

小雄對大雄提出過失傷害刑事告訴,經檢察官偵查後,以犯罪嫌疑不足為由,對大雄不起訴處分,小雄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依法聲請再議。

問:檢察官收受小雄聲請再議後,應如何處理?

案例分析

大雄騎車遭不小心撞擊小雄,導致小雄受有右手骨折的傷害,因為大雄非故意撞擊導致小雄受傷,大雄的行為係刑法之過失犯,依據刑法第284條之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大雄不小心導致小雄右手骨折之行為,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過失傷害罪在刑法規範上,究竟係屬告訴乃論罪或係非告訴乃論罪之性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及第二百八十四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所以,大雄所犯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據刑法第287條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然而,檢察官收受告訴人聲請再議,依法應如何處理?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56條第1項之規定:「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十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同法第256條第2項之規定:「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得聲請再議者,其再議期間及聲請再議之直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應記載於送達告訴人處分書正本。」;同法第258條之規定:「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者,應駁回之;認為有理由者,第二百五十六條之一之情形應撤銷原處分,第二百五十六條之情形應分別為下列處分:一、偵查未完備者,得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二、偵查已完備者,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依據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告訴人於收受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得敘明不服不起訴處分之理由,向原檢察官聲請刑事再議,經原檢察官審核後,若認再議無理由者,則將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再議,讓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原不起訴有無理由;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無理由,則駁回再議處分;若上級檢察署檢察長認為再議有理由,則為親自或命令他檢察官再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續行偵查,或命令原檢察署檢察官起訴。

本案中,小雄於收受原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敘明不服原不起訴之理由聲請再議,上級檢察署檢察長重新審核原檢察官對被告大雄之不起訴處分,倘認為再議有無理由,則將全案發回原檢察署命令續行偵查或起訴,以保障告訴人小雄之權益。

綜上,告訴人倘不服被告不起訴處分,得於收受不起訴處分書10日內,具狀敘明不服之理由聲請刑事再議,經原檢察官送請上級檢察署檢察長審核原不起訴有無理由,倘認再議有理由,則全案發回原檢察署續行偵查或起訴,以保障告訴人訴訟上之權益。